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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药店负责人因销售假药被判刑|爱士康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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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士康医药网导读:10月23日,上海市药监局发布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公告,3药店负责人因销售假药被判刑。




向某某

工作单位和职务: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金山区卫清西路1245、1247号)法定代表人。

严重违法行为: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其管理的多家药店内销售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的按假药论处的假药“黄金甲”。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张某某

工作单位和职务: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金山区卫清西路1245、1247号)质量负责人。

严重违法行为: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其管理的药店内销售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的按假药论处的假药“黄金甲”。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李某某

工作单位和职务: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一分店(金山区金山卫镇老卫清路352-354号)店长。

严重违法行为: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在其管理的药店内销售通过非法渠道购进的按假药论处的假药“黄金甲”。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情况: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情简介:

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期间,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法定代表人向某某为牟利、以不正规渠道购进“黄金甲”,并安排下属各家药店店长张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店内销售,向某某共计向各家门店分发“黄金甲”150瓶左右(每瓶10粒)。


张某某、李某某在向某某安排下,在各自管理的药店内安排店员销售“黄金甲”。其中,张某某在金山区卫清西路1245号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内共计销售“黄金甲”约23瓶,李某某在金山区老卫清路352号上海好药师金甲药店一分店内共计销售“黄金甲”约20瓶。


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黄金甲”检出西地那非成分。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黄金甲”为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2017年12月18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编号:(2017)沪0116刑初1242号]:

向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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